关于落实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的操作提示
来源:发布时间:2025年08月13日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各经营主体应于2025年11月1日前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为确保我行符合备案条件的客户依法合规完成备案,特作以下备案提示:
一、备案主体
在江苏省注册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经营主体
二、免于备案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
(二)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备案主体,如果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也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可在备案系统中勾选承诺书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三、备案时间
备案主体应于2025年11月1日前,按照《办法》规定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请各备案主体在看到提示后尽早完成备案,如前期已经完成信息备案,无需重复备案。四、备案途径
途径1:备案主体可登录“江苏省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wsdj.jszwfw.gov.cn:57777/allLinks/business/index/announcement.jsp),在“我要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模块进行备案。
途径2:备案主体联络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网址http://www.jsgsj.gov.cn:58888/ecipplatform),根据系统弹窗提示内容,点击跳转至“江苏省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备案。
五、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即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
(一)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 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二)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的自然人;
(三)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
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应当将备案主体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可直接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除了按照上述三项标准备案受益所有外,还应当将该分支机构至少1名最高层级的高级管理人员确认为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等。
六、备案内容
备案主体应填报受益所有人的下列信息:
(一)姓名;
(二)性别;
(三)国籍;
(四)出生日期;
(五)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六)联系方式;
(七)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八)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有)。
对于符合“识别标准”中第一项标准的受益所有人,还应当填报持有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比例;对于符合“识别标准”中第二项标准的受益所有人,还应当填报收益权、表决权的比例;对于符合“识别标准”中第三项标准的受益所有人,还应当填报实际控制的方式。
七、咨询电话
江苏省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咨询电话:025-84790560 (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00)。